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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8-09-26   查看次数:5325
  商标是知识产权家族中的重要的一员,就其本义来说,它只是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或是提供者的商品与服务的一种标志。然而,商标与企业联系起来后,作为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的先锋,其含义已远超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记本身,且构成企业的一笔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因而有着企业的“黄金名片”,企业走向国外市场的“金护照”的美称。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2、如何设计商标?
(1)具有合法性;
(2)具有显着性;
(3)商标标记感强,应具有独特性;
(4)商标设计应讲究艺术性,使商标富于个性;
(5)商标设计应适合消费者心理,适应消费群体的文化素质;
(6)商标应适合商品特点,易引起消费者联想;
(7)应适合于多种广告媒体;
(8)设计应符合民族习惯,适合产品外销。
3、贵司是否有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时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经注册的商标,在获得专用权后,就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独立地表现出自身的价值。由于商标的魅力和影响刺激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欲望,注册人可以在被确认的注册日期和范围内,制定出长期的销售计划,稳妥地把该注册商标使用到商品上,巧妙地运用其已经获得的专利商标,施展市场策略,为树立高知名度的商标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商标成为争夺市场的重要工具。
4、商标未及时注册的弊端。
(1)未注册商标不存在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无法禁止他人仿冒。
(2)如果未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的商品又相同或相似,则将被禁止使用。如果他人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则即使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允许使用。
(3)更为重要的是,本企业的商标如果创造出一定名气后,很容易遭致他人的抢先注册(简称“抢注”),使得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商标信誉拱手让人,为宣传该商标而付出的巨额广告费付之东流。
5、贵司的商标是否有在国外申请注册?
随着企业市场的拓展,且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故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各地区的保护,且商标在该国被竞争对手或第三人抢注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能出口至该国。
6、对商标是否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
作为已经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对于与您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初审商标,如果在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的宝贵时期内,就能发现,即可以及时地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异议,阻止该商标的注册,也就做到了及时保护了您的注册商标。故,商标的监测是有必要的。
7、贵司是否有充分利用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由此可见,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只有充分利用商标,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才能实现。
8、商标侵权的主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9、是否有保留商标最早使用的相关证据?

企业无论是在商标注册申请或在以后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之诉前,都应注意保留有关企业商标最早使用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在必须要时,可提出给国家商标局或法院,切实维护与证明企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企业之利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的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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