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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
发布时间:2018-07-04   查看次数:1319

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除申报期满后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外,将通过报纸、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

现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青岛市税务局将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青岛市税务局所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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